常德亚慱体育app注册立法論證工作制度
(2015年10月16日常德亚慱体育app注册主任會議通過)
亚慱体育app注册第一條 為了規范立法論證工作,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立法論證,是指按照規定的程序,邀請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和人大代表,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問題、專業性問題進行論述并證明的活動。
第三條 根據立法活動的階段性特點,立法論證可以分為立項論證、起草論證和審議論證。
亚慱体育app注册第四條 立法項目 在立法權限、必要性、可行性存在較大爭議的,列入亚慱体育app注册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前,由主任會議決定進行立項論證,法工委具體組織實施。
亚慱体育app注册第五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在起草階段,涉及技術問題、專業問題,需要提供科學依據和解決方案,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進行起草論證。
亚慱体育app注册第六條 已經列入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符合第五條所列情形,沒有進行起草論證的,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對地方性法規草案及其修改稿組織論證。
市人大法制委統一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可以針對亚慱体育app注册組成人員審議中爭議較大的問題、社會公眾反映意見較為集中的問題,有針對性地組織論證。
亚慱体育app注册法工委在修改地方性法規草案的過程中,根據亚慱体育app注册會議簡報記錄的亚慱体育app注册組成人員提出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反饋的意見,可以有針對性地組織論證。
亚慱体育app注册第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公民可以提出立法論證的建議,由亚慱体育app注册法工委匯總,并根據需要分送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
第八條 立法論證一般采用論證會的形式。根據立法工作的需要,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舉行論證會。
亚慱体育app注册第九條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進行立法論證。
亚慱体育app注册第十條 論證會一般由下列人員參加:
亚慱体育app注册(一)論證會舉辦單位負責人;
(二)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等專業人士;
(三)相關領域的實務工作者;
(四)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人、人大代表;
亚慱体育app注册(五)市政府法制辦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
(六)其他有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十一條 論證會舉辦單位應當在論證會召開十日前確定論證會議題和參加人員。
亚慱体育app注册論證會舉辦單位應當在論證會召開七日前將論證會議題、時間、地點、參加論證會的具體要求及相關材料送交參加人員。
亚慱体育app注册第十二條 論證會由舉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受其委托的人員主持。
亚慱体育app注册論證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論證會開始,介紹論證會參加人、論證的議題和論證會議程,說明論證會的目的、論證的重點;
(二)有關單位負責人對有關問題和情況予以說明;
亚慱体育app注册(三)論證會參加人員圍繞論證會議題發表意見;
(四)主持人對論證會進行總結。
第十三條 論證會舉辦單位應當指定工作人員記錄論證會的有關情況,形成會議紀要,制作立法論證報告。論證報告作為地方性法規立項以及起草和審議地方性法規案的參考資料,向主任會議和常委會會議報告。
(編輯:曾環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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